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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本
會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本會簽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
契約),及取得本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
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
五、檢驗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一、有關驗證機構之用詞定義,已明定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三條已明定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適用電信終端
    設備審驗辦法規定,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範圍,現行條文第二項已無規
    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增列審驗類別,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四、現行條文第六條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五、現行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由附件修正為條列式,增訂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