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本 會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本會簽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 契約),及取得本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 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 五、檢驗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一、有關驗證機構之用詞定義,已明定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三條已明定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適用電信終端 設備審驗辦法規定,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範圍,現行條文第二項已無規 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增列審驗類別,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四、現行條文第六條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五、現行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由附件修正為條列式,增訂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