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 程序。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本會通知之限期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一、考量第二條增訂委託辦理審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類別,且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審驗辦法業明定檢驗機構,第一項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