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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21 條
固網經營者間、行動經營者間及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間應於前條第一
項所定資料庫查詢方式實施時程前,協商完成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
戶所需之網路碼及路由資訊之設定方式,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
請本會備查。
前項網路碼之使用,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核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