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法令查詢系統首頁
回NCC官網首頁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功能選單
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最新動態
法律及法規
行政規則
解釋函令
英譯法規
法規草案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法令查詢系統首頁
回NCC官網首頁
整合查詢
輔助說明
整合查詢
輔助說明
:::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25 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為辦理前條第三項所定資料交換作業,應協商訂 定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之交換方式及測試方法,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 商結果報請本會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全選
解釋函令(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