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委託管理契約中 訂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通報作業。 二、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維持攜碼用戶資料之正確性。 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介面規格、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格式 與程序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測試方法,辦理集中式資料庫與經營者 之攜碼用戶資料庫間之攜碼用戶資料交換。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 項第四款規定維持攜碼用戶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