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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27 條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以外已建置攜碼用戶
資料庫者得自行選擇攜碼用戶資料更新之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