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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29 條
除有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外,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應於開始提
供資料庫查詢前,建置完成雙重之攜碼用戶資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
換所需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