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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30 條
前條用戶資料交換設備應具備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
定資料交換之方式與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