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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32 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 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之經營者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個別與管理者簽訂服 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委託 管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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