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34 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
定下列事項: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所定事項。
二、管理者未符第三十三條規定時之提前解約。
三、管理者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
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
    平、合理原則處理之。
五、管理者對攜碼用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電信相關法令及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應確保其機密與安全。
六、管理者對有關機關(構)依法查詢攜碼用戶資料者,應依電信事業處
    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規定提供之。
七、管理者應配合本會之監理。
八、管理者違反委託管理契約所定事項時之處罰或其他法律效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