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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37 條
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固網經營者及行動
經營者應於管理者任期屆滿前一年起六個月內,完成管理者之續約或改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