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法令查詢系統首頁
回NCC官網首頁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功能選單
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最新動態
法律及法規
行政規則
解釋函令
英譯法規
法規草案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法令查詢系統首頁
回NCC官網首頁
整合查詢
輔助說明
整合查詢
輔助說明
:::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第 43 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 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全選
解釋函令(1)
相關法條(1)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