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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44 條
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
用戶所需之建置及維護成本,應自行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