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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47 條
未設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不因係其受託者
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而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