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網經營者應依下列實施時程提供前條所定號碼可攜服務: 一、固網經營者應於其已營業之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 市等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 二、前款所定區域外之其他行政區域,有兩家以上之固網經營者已開始營 業者,應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 固網經營者應將其計畫營運之區域,於預訂開始營業日前七個月起一個月 內,以書面通知已於該地區營業之其他固網經營者及本會。
一、為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自九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 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爰配合修正第一項規定;另「台北」酌作文字修正為「臺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