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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十二、臺址選擇
      業者申設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時應就其所擬架設之臺址計算並評估其
      可能干擾範圍,並檢具下列相關技術資料:適當比例之地圖(圖中
      應標示電臺位置、發射方位角、仰角)、工作頻率、發射功率、天
      線中心海拔高度、天線主波束平面增益場型圖、天線指向經度範圍
      、最低仰角、最大射頻可容許干擾功率位準等。事先並應與干擾協
      調範圍內其他既設電臺業者進行協調,以減少彼此之干擾。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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