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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三、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數位無線電視:指以數位方式處理電視節目信號,從發送端節目源
      匯集、製作、壓縮、調變、發射並傳輸至用戶端接收者。數位無線
      電視可分為高畫質電視(HDTV  解析度為 1920 ×1080P 或 1920 
      ×1080I 或 1280 ×720P)、標準畫質電視(SDTV  解析度為 720
      ×480P  或 720×480I)及其他數據廣播服務。我國數位無線電視
      電臺採用歐規 DVB-T  或 DVB-T2 標準,使用 COFDM  數位調變技
      術,並得採階層調變方式將高優先等級(High priority) 及低優
      先等級(Low priority)之兩種不同服務類型之節目訊號,在同一
      電視頻道內,分別以低階及高階調變方式傳送。
(二)視訊壓縮標準:SDTV  得採用 MPEG-2 或 H.264/MPEG-4 AVC 壓縮
      標準,HDTV  應採用 H.264/MPEG-4 AVC 壓縮標準。
(三)音訊壓縮標準:採用 MPEG-1 或 MPEG-2 或 AC-3 (Dolby Digit-
      al 5.1)或 HE-AAC 壓縮標準。
(四)發射機輸出功率:指發射機輸出端於連接天線輸入端處之射頻平均
      功率。
(五)核定電功率: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定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
(六)天線功率增益:指一無損失之基準天線與特定天線,在同一距離於
      其最大輻射方向,產生相同場強或功率通量密度時,所需輸入無損
      失基準天線之功率,與所需輸入該特定天線功率之比,其單位為分
      貝,簡稱天線增益。基準天線可選自由空間全向基準天線,其增益
      為零分貝;或選自由空間半波長偶極基準天線,其增益為 2.15 dB
      。
(七)有效輻射電功率:指天線功率增益與天線輸入功率之乘積,其單位
      為仟瓦(kW)或仟瓦分貝(dBkW)。
(八)超高頻:指自 300  兆赫(MHz) 至 3000 兆赫(MHz) 之無線電
      頻率。
(九)載波頻率:指用以載送聲音、圖像或其它資訊之無線電波頻率。
(十)頻道:指載波及其邊帶所佔之頻帶,電視頻道以數目表示之。
(十一)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指電臺射頻頻譜所佔用之頻帶寬
        度。
(十二)指配頻率:指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無線電臺發射使用之頻率。
(十三)頻率容差:指發射所佔用頻帶之中心頻率與其指定頻率容許之最
        大偏差,或發射之特性頻率與其基準頻率容許之最大偏差。
(十四)諧波及混附波發射:指載波之副波及一切不正常之發射。
(十五)自由空間電場強度:指不受地面或其他反射物之反射影響,所量
        得之電場強度。
(十六)電場強度:指在天線感應場外(至少距天線一個波長距離),以
        2 公尺高之標準半波偶極天線所測得之無線電波強度。
(十七)平均地形天線高度(Height Above Average Terrain, HAAT):
        指發射天線輻射中心相對於平均地形之高度,亦即發射天線輻射
        中心之海拔高度減去平均地形高度所得之高度。
(十八)平均地形高度:於五萬分之一或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上,以發
        射天線地點為中心,自正北方向畫一基線,每隔 45 度之方位畫
        一條輻線,距發射天線地點 3  公里至 15 公里間,排除海洋以
        及超過國界之區域,每隔 200  公尺讀取一個樣本地點之海拔高
        度,將全方位 8  條輻線在該範圍內所讀取諸樣本地點之海拔高
        度取平均值,即為平均地形高度;若地形崎嶇且不規則,則讀取
        樣本地點之間距應再縮小。
(十九)涵蓋區域:指發射機於指定頻帶,指定百分比時間及地點下,傳
        播電場強度大於或等於可用電場強度之區域。
(二十)同步信號:指使發射與接收雙方達成同步之信號。
(二十一)偏極化:指電波自發射天線所輻射之電場方向。
(二十二)掃描:指依照預定方法將構成圖面之圖素(即圖像單元之光值
          ),予以連續分析之方法。
(二十三)掃描線:指在圖像上之一連續性線條,含有經掃描方法所得之
          明暗各部分。
(二十四)交錯掃描:為一種掃描方式,其第一圖場週期由奇數掃描線構
          成,第二圖場週期由偶數掃描線構成,依次掃描。
(二十五)連續掃描:為一種掃描方式,其圖場週期由數掃描線依次掃描
          構成。
(二十六)電視傳輸標準:指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所輻射電視信號特性之標
          準。
(二十七)標準電視信號:指符合電視傳播標準之信號。
(二十八)圖場:指在選定之掃描圖形內,經一次完成之掃描。例如二對
          一之交錯掃描圖形內,作一次交替線條之掃描。
(二十九)圖框:指業經掃描之全部圖像。例如二對一之交錯掃描,則兩
          個圖場可構成一個圖框。
(三十)寬高比:指圖框之寬度與其高度之比。
(三十一)地形起伏度:指沿傳播路徑距發射電臺發射天線地點 10 公里
          至 50 公里間,以規則間距取樣,統計所得累計分布為百分之
          十至百分之九十間之地形高度差異,又稱為地形崎嶇因素。可
          利用五萬分之一或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以發射天線地點為
          中心,全方位 8  條相隔 45 度均勻分布之幅線上,距發射電
          臺發射天線地點 10 公里至 50 公里間,排除海洋以及超過國
          界之區域,每間距 800  公尺,自地形圖讀取一個樣本地點之
          地形高度作為統計;若地形崎嶇且不規則,則讀取樣本地點之
          間距應再縮小。
(三十二)可用電場強度:指在特定條件下,可達到特定接收品質所需之
          最小電場強度。數位無線電視在 UHF  頻段其固定接收最低電
          場強度標準為 48 dBuV/m。
(三十三)接收天線高度:指在接收地點接收天線輻射中心離開當地地面
          之高度。
(三十四)無線電波:指頻率低於 3000 秭赫(GHz) 在空間傳播而無人
          工導引之電磁波,又稱赫茲波。
(三十五)干擾:指經由放射、輻射、感應、或其組合之無線電波。在無
          線電通信系統之接收端產生非需求信號,致使需求信號顯現品
          質劣化、資訊誤解或遺漏之現象。
(三十六)衰落:指無線電波在傳播過程,由於傳播介質變化所引起無線
          電場強度之變化現象。
(三十七)同頻頻道:指有二個或二個以上之無線電波發射,使用相同之
          射頻頻道。
(三十八)鄰頻頻道:指在緊鄰指配頻道上側或下側之射頻頻道。在指配
          頻道之較高頻上側鄰頻道稱上鄰頻頻道;在指配頻道之較低頻
          下側鄰頻道稱下鄰頻頻道。
(三十九)保護比(D/U) :指於特定條件下,接收機為維持接收品質優
          於一特定值,其射頻輸入端需求信號對非需求(干擾)信號強
          度之比,須超過某一特定值,此種需求信號對非需求信號功率
          位準、電壓位準或電場強度之最小比值。保護比若以分貝表示
          ,則為 10 倍前述功率位準比值之常用對數,或 20 倍前述電
          壓位準比值或電場強度比值之常用對數。
(四十)主發射站:提供主要收視區域收視,且發射功率為 800 W  以上
        之站臺。
(四十一)改善站:為改善收視不良地區之收視,其站臺發射功率在 800
          W (含)以下之增力機、變頻機或發射機等稱為改善站。
(四十二)簡易型改善站:為改善收視不良地區之收視,其站臺發射功率
          單一頻道 5W (含)以下之增力機、變頻機或發射機等稱為簡
          易型改善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增訂第四十二款定義簡易型改善站,以因應較小區域建置數位無線電視電臺需求,增
加數位無線電視電臺設計及選用發射設備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