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主發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 %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兆赫(MHz) 以內。
(二)調變參數
1.I/Q 振幅不平衡(Amplitude Imbalance) :±2 %以內。
2.I/Q 正交錯誤(Quadrature Error):±1 °以內。
3.載波抑制(Carrier Suppression) :大於 30 dB(2K mode 時
適用)。
4.相位抖動(Phase Jitter):±5 °以內。
(三)射頻頻譜(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
)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3.2 MHz) 或在帶通濾波器
(BPF) 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2.92 MHz)。
(四)諧波及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
dB 以上。
(五)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大於 32 dB。
(六)錯誤位元比(BER) :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 1×10(-6
次方)。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主發射站審驗紀錄表(如附
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