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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七、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主發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  %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兆赫(MHz) 以內。
(二)調變參數
      1.I/Q 振幅不平衡(Amplitude Imbalance) :±2 %以內。
      2.I/Q 正交錯誤(Quadrature Error):±1 °以內。
      3.載波抑制(Carrier Suppression) :大於 30 dB(2K mode 時
        適用)。
      4.相位抖動(Phase Jitter):±5 °以內。
(三)射頻頻譜(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
      )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3.2 MHz) 或在帶通濾波器
      (BPF) 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2.92  MHz)。
(四)諧波及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 
      dB  以上。
(五)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大於 32 dB。
(六)錯誤位元比(BER) :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 1×10(-6
      次方)。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主發射站審驗紀錄表(如附
    表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