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 %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 )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3.2 MHz)或在帶通濾波器 (BPF) 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2.92 MHz)。 (三)諧波及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 dB 以上。 (四)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 MER):大於 25 dB 或 輸出之 MER 值較輸入之 MER 值應小於 5dB 或錯誤位元比(B- it Error Ratio, BER)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 2×10( -4次方)。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審驗紀錄表(如附表 四)。
修正附表四,將第 8.3 項與第 8.4 項合併,使審驗要求與本規範第八點第一項第 四款之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