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八、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  %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
      )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3.2  MHz)或在帶通濾波器
      (BPF) 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2.92 MHz)。
(三)諧波及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 
      dB  以上。
(四)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  MER):大於 25 dB  或
      輸出之 MER  值較輸入之 MER  值應小於 5dB  或錯誤位元比(B-
      it Error Ratio,  BER)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 2×10(
      -4次方)。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審驗紀錄表(如附表
    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附表四,將第 8.3  項與第 8.4  項合併,使審驗要求與本規範第八點第一項第
四款之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