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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九、數位無線電視電臺簡易型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  %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MHz  以內。
(二)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  MER):20dB  以上。
(三)諧波發射(Harmonic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dB 以上。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簡易型改善站審驗紀錄表(
    如附表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增訂簡易型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放寬原本改善站發射機部分特性要求,以
    降低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建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