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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3 日
三、檢驗項目及標準
 (一) 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須經下列審驗分別辦理審
      驗合格後﹐才能正式使用。
      ◆PSTN01  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1.2、適用範圍:
        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 (PSTN) 的通信終端設備將概分 A.B.C
        軱種類,各種類終端設備需符合該技術規範的章節,詳細規定
        在該產品別測試要求明細表,該終端設備名稱與代號為 G. 連接
        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交換機功能及 H. 連接公眾
        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按鍵電話系統功能。
      ◆PSTN01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1.2、適用範圍:連
        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 (PSTN) 的通信終端設備將概分 A.B.C  
        軱種類,各種類終端設備需符合該技術規範的章節,詳細規定在
        該產品別測試要求明細表,該終端設備名稱與代號為 A. 連接公
        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電話機功能及 D. 連接公眾交
        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傳真機功能。
 (二) 申請甲型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時,若其專用交
      換機前經審驗合格者,此部分不需再審驗。
 (三) 甲型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分別按審驗專用交換
      機設備及審驗 CT-2 數位式無線電話機設備方式審驗﹐並分別辦理
      發證;乙型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審驗按審驗專
      用交換機設備及審驗 CT-2 數位式無線電話機設備方式審驗,但僅
      依審驗 CT-2 數位式無線電話機設備辦理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