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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2.4GHz 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臺(MESs)技術規範及型式認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4.1610.0  至 1626.5MHz  及 1626.5 至 1628.5MHz  頻帶外之不必要發
  射測試(載波打開狀態)
4.1 目的
    保護 1610.0 至 1628.5 MHz 頻帶外之其他無線電業務及系統,使之
    不受 1610.0 至 1626.5 MHz 頻帶內工作之 MES  發射之影響。
4.2 合格標準
    MES 在 1610.0 至 1626.5 MHz 及 1626.5 至 1628.5 MHz 頻帶外之
    不必要發射之最大 EIRP 值,不得大於表 2  所列之規定值。
    表 2  中相鄰頻帶間之規定值若有不同,則中間頻率適用較低值。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4.3 測試方法
    本測試應以申請者所指定 MES  設定之最小及最大發射頻率檢測。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錄 C  之 C.3  規定。
    每次測試時,MES 應以 STE  或申請者提供之其他測試設備設定在其
    指定發射頻率之一,於該頻率以最大功率發射(載波打開狀態)。
    如 MES  具有交接功能(即可在通話時更換頻道),應使此功能失效
    。
    發射之載波應以附錄 B  之 B.2.3  規定之測試訊號,以最大速率加
    以調變。
    在測試設備中,頻譜分析儀雜訊大小應至少要比表 2  所列規定值低
    6 dB。
    本測試是依附錄 B  之 B.4  所規定之輻射或傳導方式來量測。
    附錄 D  適用於輻射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附錄 E  適用於傳導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4.3.1 峰值測定
      峰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
      作:
      頻率掃瞄:依所要測定之頻率範圍而定
      解析度頻寬:表 2  規定之測定頻寬
      顯示頻寬:至少為測定頻寬之三倍
      平均值功能:取消
      峰值保持功能:啟用
      掃瞄時間應為符合正常校準及操作容易性之最短時間。
      峰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依表 2  規定之頻率範圍改變頻率。
4.3.2 平均值測定
      平均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
      操作:
      頻率掃瞄:依所要測定之頻率範圍而定
      解析度頻寬:表 2  規定之測定頻寬
      顯示頻寬:等於測定頻寬
      平均值功能:啟用
      峰值保持功能:取消
      測定時間應使測得數值與後續量測平均值之差小於 1 dB ;若測得
      數值符合適用之規定值時,測定時間可定為 100 ms。
      至於以非連續載波模式工作之 MES,應在發射脈衝之有效部分進行
      測定。測定所使用之總取樣時間應不小於發射脈衝有效部分之 40%
      ,在脈衝之隨機部分測定,不包括同步序列之前置部分。
      平均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依表 2  規定之頻率範圍改變頻率。
4.4 測試規定
    測定 MES  之輻射不必要發射時,量測值不得超過表 2  規定之數值
    。
    測定 MES  之傳導不必要發射時,量測值加最大天線增益不得超過表
    2 規定之極限值。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