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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2.4GHz 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臺(MESs)技術規範及型式認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5.1610.0  至 1626.5MHz  及 1626.5 至 1628.5MHz  頻帶內之不必要發
  射測試(載波打開狀態)
5.1 目的
    保護 1610.0 至 1628.5 MHz 頻帶內工作之無線電業務及系統,使之
    不受 1610.0 至 1626.5 MHz 頻帶內工作之 MES  不必要發射之影響
    。
5.2 合格標準
    MES 在 1610.0 至 1628.5 MHz 頻帶內之不必要發射之最大 EIRP 值
    ,不得大於表 3  至表 5  所列之規定值。
    表 3  至表 5  中相鄰頻帶間之規定值若有不同,則中間頻率適用較
    低值。各種規定若有衝突之處,應以較嚴者為準。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5.3 測試方法
    本測試應以申請者所指定 MES  設計之最小及最大 MES  發射頻率檢
    測。
    本測試應至少測試兩個發射頻率,這兩個頻率應在最小和最大頻率間
    等距間隔。
    本測試所使用之發射頻率應記載在測試報告內。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 CI 之 C.3  規定。
    每次測試時,MES 應以 STE  或申請者提供之其他測試設備設定在其
    指定發射頻率之一,於該頻率以最大功率發射(載波打開狀態)。
    如 MES  具有交接功能(即可在通話時更換頻道),應使此功能失效
    。
    發射之載波應以附錄 B  之 B.2.3  規定之測試訊號,以最大速率加
    以調變。
    在測試設備中,頻譜分析儀雜訊大小應至少比表 3  至表 5  所列規
    定值低 6 dB。
    本測試是依附錄 B  之 B.4  所規定之輻射或傳導方式來量測。
    附錄 D  適用於輻射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附錄 E  適用於傳導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作:
    頻率掃瞄:依所要測定之頻率範圍而定
    解析度頻寬: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測定頻寬
    顯示頻寬:等於測定頻寬
    平均值功能:啟用
    峰值保持功能:取消
    測定時間應使測得數值與後續量測平均值之差小於 1 dB; 若測得數
    值符合適用之規定值時,測定時間可定為 100 ms。
    至於以非連續載波模式工作之 MES,應在發射脈衝之有效部分進行測
    定。測定所使用之總取樣時間,應不小於發射脈衝有效部分之 40%,
    在脈衝之隨機部分測定,不包括同步序列之前置部分。
    對於本測試所使用之每一發射頻率,應在 1610.0 至 fc-a 及 fc+b
    至 1628.5 MHz 之頻率範圍測定之,其中 fc-a 為測試之發射頻率 
    Bn  之下限頻率,而 fc+b 為測試之發射頻率 Bn 之上限頻率,
5.4 測試規定
    測定 MES  在 1610.0 至 1628.5 MHz 頻率範圍內之輻射不必要發射
    時,量測值不得超過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數值。
    測定傳導不必要發射時,1610.0  至 1628.5 MHz 頻率範圍內之量測
    值加最大天線增益不得超過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數值。
    測定傳導不必要發射時,1610.0  至 1628.5 MHz 頻率範圍內之量測
    值加最大天線增益不得超過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數值。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