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10.0 至 1626.5MHz 及 1626.5 至 1628.5MHz 頻帶內之不必要發
射測試(載波打開狀態)
5.1 目的
保護 1610.0 至 1628.5 MHz 頻帶內工作之無線電業務及系統,使之
不受 1610.0 至 1626.5 MHz 頻帶內工作之 MES 不必要發射之影響
。
5.2 合格標準
MES 在 1610.0 至 1628.5 MHz 頻帶內之不必要發射之最大 EIRP 值
,不得大於表 3 至表 5 所列之規定值。
表 3 至表 5 中相鄰頻帶間之規定值若有不同,則中間頻率適用較
低值。各種規定若有衝突之處,應以較嚴者為準。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5.3 測試方法
本測試應以申請者所指定 MES 設計之最小及最大 MES 發射頻率檢
測。
本測試應至少測試兩個發射頻率,這兩個頻率應在最小和最大頻率間
等距間隔。
本測試所使用之發射頻率應記載在測試報告內。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 CI 之 C.3 規定。
每次測試時,MES 應以 STE 或申請者提供之其他測試設備設定在其
指定發射頻率之一,於該頻率以最大功率發射(載波打開狀態)。
如 MES 具有交接功能(即可在通話時更換頻道),應使此功能失效
。
發射之載波應以附錄 B 之 B.2.3 規定之測試訊號,以最大速率加
以調變。
在測試設備中,頻譜分析儀雜訊大小應至少比表 3 至表 5 所列規
定值低 6 dB。
本測試是依附錄 B 之 B.4 所規定之輻射或傳導方式來量測。
附錄 D 適用於輻射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附錄 E 適用於傳導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作:
頻率掃瞄:依所要測定之頻率範圍而定
解析度頻寬: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測定頻寬
顯示頻寬:等於測定頻寬
平均值功能:啟用
峰值保持功能:取消
測定時間應使測得數值與後續量測平均值之差小於 1 dB; 若測得數
值符合適用之規定值時,測定時間可定為 100 ms。
至於以非連續載波模式工作之 MES,應在發射脈衝之有效部分進行測
定。測定所使用之總取樣時間,應不小於發射脈衝有效部分之 40%,
在脈衝之隨機部分測定,不包括同步序列之前置部分。
對於本測試所使用之每一發射頻率,應在 1610.0 至 fc-a 及 fc+b
至 1628.5 MHz 之頻率範圍測定之,其中 fc-a 為測試之發射頻率
Bn 之下限頻率,而 fc+b 為測試之發射頻率 Bn 之上限頻率,
5.4 測試規定
測定 MES 在 1610.0 至 1628.5 MHz 頻率範圍內之輻射不必要發射
時,量測值不得超過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數值。
測定傳導不必要發射時,1610.0 至 1628.5 MHz 頻率範圍內之量測
值加最大天線增益不得超過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數值。
測定傳導不必要發射時,1610.0 至 1628.5 MHz 頻率範圍內之量測
值加最大天線增益不得超過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