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作頻帶內之 EIRP 值測試
6.1 目的
確保 1610.0 至 1625.5 MHz 頻帶內之最大 EIRP 值不大於 WRC-95
第 S5.364 節之規定值。
6.2 合格標準
MES 工作頻帶之 1610.0 至 1626.5 MHz 中之任何頻率,應適用下列
兩項規定之一:
(a)MES 之 EIRP 平均值不得超過 - 3 dB (W/4KHz)(規定平均值)
。(註)
(b)MES 之 EIRP 峰值不得超過 - 15 dB(W/4KHz)(規定峰值)。
註:本要點中之平均值指 MES 於載波打開狀態時之平均值。
申請者在其書面資料中,應指定這兩種不同規定值所適用之特定頻帶
及工作條件。
這些規定適用於每一發射頻道所有型式之 MES。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6.3 測試方法
本測試應以申請者所指定 MES 設計之最小及最大 MES 發射頻率檢
測。
本測試應至少測試兩個發射頻率之 EIRP 值,這兩個頻率應在最小和
最大頻率間等距間隔。
本測試所使用之發射頻率應記載在測試報告內。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錄 C 之 C.3 規定。
每次測試時,MES 應以 STE 或申請者提供之其他測試設備設定在其
指定發射頻率,於該頻率以最大功率進行發射(載波打開狀態)。
如 MES 具有交接功能(即可在通話時更換頻道),應使此功能失效
。
發射之載波應以附錄 B 之 B.2.3 規定之測試訊號,以最大速率加
以調變。
在測試設備中,頻譜分析儀雜訊大小應至少比第 6.2 點合格標準所
列規定值低 6 dB。
本測試是依附錄 B 之 B.4 所規定之輻射或傳導方式來量測。
附錄 D 適用於發射 EIRP 值之輻射量測。
附錄 E 適用於發射 EIRP 值之傳導量測。
6.3.1 峰值測定
峰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
作:
頻率掃瞄:待測發射頻道 Bn 之下限至上限
解析度頻寬:3 KHz (註)
顯示頻寬:至少為測定頻寬之三倍
平均值取消
峰值保持啟用
註:測量值應使用 10 log(f/3)公式,將規定值轉換為 4KHz 時
之等值,其中 f=4。
掃瞄時間應為符合正常校準及操作容易性之最短時間。
6.3.2 平均值測定
平均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
操作:
頻率掃瞄:待測發射頻道 Bn 之下限至上限
解析度頻寬:3 KHz (註)
顯示頻寬:等於測定頻寬
平均值功能:啟用
峰值保持功能:取消
註:測量值應使用 10 log(f/3)公式,將規定值轉換為 4KHz 時
之等值,其中 f= 4。
測定時間應使測得數值與後續量測平均值之差小於 1 dB; 若測得
數值符合適用之規定值時,測定時間可定為 100 ms。
6.4 測試規定
測定輻射性 EIRP 時,申請者所指定之每一特定頻率和工作條件下之
量測值,不得超過第 6.2 點合格標準規定之數值。
以傳導測定量測 EIRP 時,申請者所指定之每一特定頻帶和工作條件
下之量測值,加上最大天線增益不得大於第 6.2 點合格標準規定之
數值。
以傳導測定量測 EIRP 時,申請者所指定之每一特定頻帶和工作條件
下之量測值,加上最大天線增益不得大於第 6.2 點合格標準規定之
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