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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2.4GHz 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臺(MESs)技術規範及型式認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6.工作頻帶內之 EIRP 值測試
6.1 目的
    確保 1610.0 至 1625.5 MHz 頻帶內之最大 EIRP 值不大於 WRC-95 
    第 S5.364 節之規定值。
6.2 合格標準
    MES 工作頻帶之 1610.0 至 1626.5 MHz 中之任何頻率,應適用下列
    兩項規定之一:
 (a)MES 之 EIRP 平均值不得超過 - 3 dB (W/4KHz)(規定平均值)
      。(註)
 (b)MES 之 EIRP 峰值不得超過 - 15 dB(W/4KHz)(規定峰值)。
    註:本要點中之平均值指 MES  於載波打開狀態時之平均值。
    申請者在其書面資料中,應指定這兩種不同規定值所適用之特定頻帶
    及工作條件。
    這些規定適用於每一發射頻道所有型式之 MES。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6.3 測試方法
    本測試應以申請者所指定 MES  設計之最小及最大 MES  發射頻率檢
    測。
    本測試應至少測試兩個發射頻率之 EIRP 值,這兩個頻率應在最小和
    最大頻率間等距間隔。
    本測試所使用之發射頻率應記載在測試報告內。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錄 C  之 C.3  規定。
    每次測試時,MES 應以 STE  或申請者提供之其他測試設備設定在其
    指定發射頻率,於該頻率以最大功率進行發射(載波打開狀態)。
    如 MES  具有交接功能(即可在通話時更換頻道),應使此功能失效
    。
    發射之載波應以附錄 B  之 B.2.3  規定之測試訊號,以最大速率加
    以調變。
    在測試設備中,頻譜分析儀雜訊大小應至少比第 6.2  點合格標準所
    列規定值低 6 dB。
    本測試是依附錄 B  之 B.4  所規定之輻射或傳導方式來量測。
    附錄 D  適用於發射 EIRP 值之輻射量測。
    附錄 E  適用於發射 EIRP 值之傳導量測。
6.3.1 峰值測定
      峰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
      作:
      頻率掃瞄:待測發射頻道 Bn 之下限至上限
      解析度頻寬:3 KHz (註)
      顯示頻寬:至少為測定頻寬之三倍
      平均值取消
      峰值保持啟用
      註:測量值應使用 10 log(f/3)公式,將規定值轉換為 4KHz 時
          之等值,其中 f=4。
      掃瞄時間應為符合正常校準及操作容易性之最短時間。
6.3.2 平均值測定
      平均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
      操作:
      頻率掃瞄:待測發射頻道 Bn 之下限至上限
      解析度頻寬:3 KHz (註)
      顯示頻寬:等於測定頻寬
      平均值功能:啟用
      峰值保持功能:取消
      註:測量值應使用 10 log(f/3)公式,將規定值轉換為 4KHz 時
          之等值,其中 f= 4。
      測定時間應使測得數值與後續量測平均值之差小於 1 dB; 若測得
      數值符合適用之規定值時,測定時間可定為 100 ms。
6.4 測試規定
    測定輻射性 EIRP 時,申請者所指定之每一特定頻率和工作條件下之
    量測值,不得超過第 6.2  點合格標準規定之數值。
    以傳導測定量測 EIRP 時,申請者所指定之每一特定頻帶和工作條件
    下之量測值,加上最大天線增益不得大於第 6.2  點合格標準規定之
    數值。
    以傳導測定量測 EIRP 時,申請者所指定之每一特定頻帶和工作條件
    下之量測值,加上最大天線增益不得大於第 6.2  點合格標準規定之
    數值。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