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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2.4GHz 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臺(MESs)技術規範及型式認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7.載波關閉狀態之不必要發射測試
7.1 目的
    保護其他無線電業務及系統,使之不受 MES  在載波關閉狀態時不必
    要發射之影響。
7.2 合格標準
    MES 在載波關閉狀態時不必要發射之最大 EIRP 值不得大於表 6  所
    列之規定值。
7.3 測試方法
    MES 應設定在非發射(載波關閉)模式。
    如有定期自動發射脈衝之功能(例如位置更新時),STE 應提供抑制
    該功能之方法,且只分析非發射期間之不必要發射。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錄 C  之 C.3  規定。
    在測試設備中,頻譜分析儀雜訊大小應至少要比表 6  所列規定值低
    6 dB。
    本測試是依附錄 B  之 B.4  所規定之輻射或傳導方式量測。
    附錄 D  適用於輻射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附錄 E  適用於傳導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7.3.1 測定方法
      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作:
      頻率掃瞄:依所評估頻率範圍之需要
      解析度頻寬:表 6  規定之測定頻寬
      顯示頻寬:至少為測定頻寬之三倍
      平均值功能:取消
      峰值保持功能:啟用
      掃瞄時間應為符合正常校準及操作容易性之最短時間。
      峰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依表 6  規定之頻率範圍改變頻率。
7.4 測試規定
    測定 MES  之輻射不必要發射時,量測值不得超過表 6  規定之數值
    。
    測定 MES  之傳導不必要發射時,量測值加最大天線增益不得超過表
    6 規定之數值。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