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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十四、調頻多工副載波之規定:
  (一)調變方式:任何調變方式皆可用於調頻副載波作業。
  (二)副載波基頻帶範圍:
       1、傳送單聲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二O千
          赫至九十九千赫之間。
       2、傳送立體聲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五十
          三千赫至九十九千赫之間。
       3、沒有傳送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二O千
          赫至九十九千赫之間。
  (三)副載波信號之注入:
       1、於單聲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
          得超過以七十五千赫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百分之三十(二十二
          ‧五千赫),所有超過七十五千赫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
          之調變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七‧五千赫)。
       2、於立體聲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
          不得超過以七十五千赫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百分之二十(十五
          千赫),所有超過七十五千赫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
          變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七‧五千赫)。
       3、無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得超
          過以七十五千赫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百分之三十(二十二‧五
          千赫),所有超過七十五千赫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
          變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七‧五千赫)。
  (四)廣播電臺如果使用調頻多工副載波時,其諧波及混附發射應符合
        第十二條第八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