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調頻多工副載波之規定:
(一)調變方式:任何調變方式皆可用於調頻副載波作業。
(二)副載波基頻帶範圍:
1、傳送單聲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二O千
赫至九十九千赫之間。
2、傳送立體聲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五十
三千赫至九十九千赫之間。
3、沒有傳送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二O千
赫至九十九千赫之間。
(三)副載波信號之注入:
1、於單聲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
得超過以七十五千赫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百分之三十(二十二
‧五千赫),所有超過七十五千赫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
之調變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七‧五千赫)。
2、於立體聲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
不得超過以七十五千赫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百分之二十(十五
千赫),所有超過七十五千赫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
變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七‧五千赫)。
3、無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得超
過以七十五千赫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百分之三十(二十二‧五
千赫),所有超過七十五千赫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
變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七‧五千赫)。
(四)廣播電臺如果使用調頻多工副載波時,其諧波及混附發射應符合
第十二條第八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