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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十五、附加資訊廣播之規定:
  (一)附加資訊廣播之副載波,其基頻帶之頻率範圍應符合調頻多工副
        載波之規定,並不得影響單聲或立體聲接收之品質。
  (二)加入副載波調變信號時,主載波之總峰值調變百分率於副載波每
        注入百分之一調變量時得增加百分之O.五,但最大總峰值調變
        百分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一O(八十二.五千赫峰值偏移)。
  (三)附加資訊廣播副頻路對於主頻路之串音不得高於負六十分貝。
  (四)主頻路對於附加資訊廣播副頻路之串音不得高於負五十五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