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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十七、調頻無線廣播天線規定如下:
  (一)調頻廣播天線,得採用定向或不定向。但須將天線設置地點、高
        度、結構、天線場型圖及八方位預估輻射場型圖先報經本會核准
        後始得設置,變更時亦同。
  (二)天線之架設應符合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
        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鐵塔應依上述規定油漆鮮明
        色彩並裝置警示燈。
  (三)天線結構應安全牢固,桿塔及其拉線應經常保養。
  (四)天線鐵塔基座週圍應設置適當之安全圍籬及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