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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二、本規範工程技術名詞定義如下:
(一)發射機輸出電功率:指發射機未調變時於發射機連接輸出端之電功
      率。
(二)核定電功率: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發射
      機輸出電功率。
(三)天線功率增益:指一無損失之基準天線與特定天線,在同一距離於
      其最大輻射方向,產生相同場強或功率通量密度時,所需輸入無損
      失基準天線之功率,與所需輸入該特定天線功率之比,其單位為分
      貝,簡稱天線增益。基準天線可選自由空間全向基準天線,其增益
      為零分貝(0dBd);或選自由空間半波長偶極基準天線,其增益為
      二.一五。
(四)有效輻射電功率:指天線功率增益與天線輸入功率之乘積,其單位
      為千瓦或千瓦分貝。
(五)尖峰電功率:指射頻電功率之瞬間最大值或與其同步尖峰值之幅度
      相符者。
(六)調幅:指發射機載波之幅度依調變信號瞬時幅度之大小而變化者。
(七)調頻:指發射機主載波之頻率依調變信號瞬時幅度之大小而變化者
      。
(八)低頻:指自三O千赫至三OO千赫之無線電頻率,又稱長波。
(九)中頻:指自三OO千赫至三OOO千赫之無線電頻率,又稱中波。
(十)高頻:指自三兆赫至三O兆赫之無線電頻率,又稱短波。
(十一)特高頻:指自三O兆赫至三OO兆赫之無線電頻率,又稱超短波
        。
(十二)超高頻:指自三OO兆赫至三OOO兆赫之無線電頻率。
(十三)微波:指頻率自一秭赫以上之電波。
(十四)載波頻率:指用以載送聲音、圖像或其它資訊之無線電波頻率。
(十五)頻道:指載波及其邊帶所佔之頻帶。廣播頻道以載波頻率表示之
        ;電視頻道以數目表示之。
(十六)頻道間隔:指相鄰兩頻道間頻率之差值。
(十七)必須頻寬:指某一特定發射之類型,在特定條件下適足以確保資
        訊傳輸速率與品質所需之頻帶寬度。
(十八)佔用頻寬:指電臺發射在指定頻帶上下限以外之平均功率,各別
        等於總平均功率百分之O‧五所佔用之頻帶寬度。
(十九)天線電流:指在規定頻率及功率下未調變時天線輸入端所量得之
        射頻電流。
(二十)調幅失真百分率:指調幅信號從發射機之節目輸入端至發射機輸
        出,調幅射頻波所產生之總波幅失真率。
(二十一)調幅音頻響應:指在固定調幅百分率下,音頻輸入調變信號之
          位準值與一OOO赫輸入位準值之d B  比值。
(二十二)調幅雜音位準:指以發射機在百分之百調幅時之音頻位準為O
          分貝下,與該發射機在無調幅信號時所輸出之雜音位準之差定
          之。測試所用音頻為一OOO赫。
(二十三)調幅百分率:在正向時為調變瞬時最大波封位準與未調變波封
          位準之比減去一,在負向時則為一減去調變瞬時最小波封位準
          與未調變波封位準之比,而以百分率表示為調幅之調變位準。
(二十四)指配頻率:指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無線電臺發射使用之頻率。
(二十五)指配頻寬:指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無線電臺發射使用之頻帶,
          其頻帶寬度等於頻率容差絕對值兩倍加必須頻寬。
(二十六)基準頻率:指相對於所指配頻率具有固定與特定位置之頻率,
          亦稱參考頻率。
(二十七)頻率容差:指發射所佔用頻帶之中心頻率與其指配頻率容許之
          最大偏差,或發射之特性頻率與其基準頻率容許之最大偏差。
(二十八)諧波及混附發射:指載波之副波及一切不正常之發射。
(二十九)載幅變動率:指載波在調幅狀態之振幅偏移百分比。
(三十)中心頻率:指未經調變時發射載波之頻率。
(三十一)頻率擺距:發射電波之瞬時頻率,由調變作用,而在其載波中
          心頻率上下擺動之距離。
(三十二)頻率偏移:指在特定調變百分比之最大頻率擺距。
(三十三)調頻百分率:為實際頻率擺距與百分之百調變規定之頻率偏移
          之比值,以百分率計之。
(三十四)自由空間電場強度:指不受地面或其他反射物之反射影響,所
          量得之電場強度。
(三十五)平均地形天線高度:指發射天線輻射中心相對於平均地形之高
          度,亦即發射天線輻射中心之海拔高度減去平均地形高度所得
          之高度。
(三十六)平均地形高度:於五萬分之一或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上,以
          發射天線地點為中心,自正北方向畫一基線,每隔四十五度之
          方位畫一條輻線,距發射天線地點三公里至十五公里間,排除
          海洋以及超過國界之區域,每隔二百公尺讀取一個樣本地點之
          海拔高度,將全方位八條輻線在該範圍內所讀取諸樣本地點之
          海拔高度取平均值,即為平均地形高度;若地形崎嶇且不規則
          ,則讀取樣本地點之間距應再縮小。
(三十七)涵蓋區域:指發射機於指定頻帶,指定百分比時間及地點下,
          傳播電場強度大於或等於可用電場強度之區域。
(三十八)立體聲廣播:指由一部廣播發射機播送兩個聲道,以傳輸立體
          聲節目。
(三十九)主載波:指無線廣播或電視電臺以其指配予主頻路之頻率所發
          射之射頻電波。
(四十)主頻路:指調頻主載波之傳送頻帶,自五O赫至一五OOO赫。
(四十一)副載波:指附載於電臺主載波以傳送立體聲、第二聲音節目或
          其它信號之載波。
(四十二)立體聲分離度:指在單獨傳輸右方(或左方)信號時,由左方
          (或右方)立體聲頻道所產生信號與右方(或左方)立體聲頻
          道所產生信號位準之比率。
(四十三)導引副載波:指接收調頻立體聲廣播時,作導引信號用之副載
          波。
(四十四)立體聲副載波:指實用於調頻立體聲廣播時之副載波,為導引
          副載波之二倍頻。
(四十五)立體聲副頻路:指二十三千赫至五十三千赫內包含立體聲副載
          波及其上下邊帶。
(四十六)多聲道電視:指使用基頻帶十五千赫至一二O千赫以傳送聲音
          資訊,或將電視信號之視訊,部分編碼為數位資訊而解碼為音
          訊之電視系統。
(四十七)輝度:指自光源投射單位面積上每單位立體角所發射、反射或
          傳送之光通量。
(四十八)同步信號:指使發射與接收視訊雙方達成同步之信號。
(四十九)色澤:指任何一種色彩與一具有同等輝度而有特定色品之基準
          彩色,所作比較之色度差。
(五十)色澤副載波:指經色澤信號予以調變之載波。
(五十一)視訊載波:指傳輸視訊信號及同步信號之載波。
(五十二)負調變傳輸:指視訊調變之起始光度減低時,引起其發射功率
          增加之傳輸方式。
(五十三)彩色傳輸:指傳輸彩色電視信號,使其能以不同數值之色像、
          彩度與輝度而重現者。
(五十四)殘邊帶傳輸:指將視訊發射機內所產生之一邊帶,經局部衰減
          後,而予以部分輻射之傳輸體系。
(五十五)黑白傳輸:指電視信號之傳輸,僅能以單色層次重現者。
(五十六)偏極化:指電波自發射天線所輻射之電場方向。
(五十七)掃描:指依照預定方法將構成圖面之圖素(即圖像單元之光值
          ),予以連續分析之方法。
(五十八)掃描線:指在圖像上之一連續性線條,含有經掃描方法所得之
          明暗各部分。
(五十九)交錯掃描:為一種掃描方式,其第一圖場週期由奇數掃描線構
          成,第二圖場週期由偶數掃描線構成,依次掃描。
(六十)白色基準位準:指圖像轉變白色時,達到特定之最大輝度信號之
        位準。
(六十一)黑色基準位準:指圖像轉變黑色時,達到特定之最大輝度信號
          之位準。
(六十二)預強調:指將正常信號加以改變,使其中某一部分頻率之幅度
          較其他部分預先加強者。
(六十三)電視傳輸標準:指無線電視電臺所輻射電視信號特性之標準。
(六十四)標準電視信號:指符合電視傳播標準之信號。
(六十五)視訊發射機:指供發射視訊信號之無線電設備。
(六十六)視訊發射機功率:指發射已調變標準電視信號時之尖峰輸出電
          功率。
(六十七)電視發射機:指發射視訊及音訊信號之無線電發射機。
(六十八)電視增力機:指自空間直接接收無線電視電臺之電視信號,以
          原頻率將其增力發射之電視收發設備。
(六十九)電視變頻機:指自空間直接接收無線電視電臺之電視信號,以
          不同頻率將其增力發射之電視收發設備。
(七十)遮沒位準:指在遮沒時隔內之信號位準。但不包括掃瞄同步脈波
        與色澤副載波繫色信號之時隔。
(七十一)繫色信號:指利用發射時在水平遮沒期間之後廊加上八至十二
          個週期之三‧五八兆赫正弦波。
(七十二)圖場:指在選定之掃描圖形內,經一次完成之掃描。例如二對
          一之交錯掃描圖形內,作一次交替線條之掃描。
(七十三)圖框:指業經掃描之全部圖像。例如二對一之交錯掃描,則兩
          個圖場可構成一個圖框。
(七十四)音訊中心頻率:指經正弦信號調變所發射電波之平均頻率或未
          經調變所發射電波之頻率。
(七十五)音訊發射機:指供發射音訊之無線電設備。
(七十六)音訊載波:指傳輸音訊之載波。
(七十七)寬高比:指圖框之寬度與其高度之比。
(七十八)IRE 標準尺度:指美國無線電工程學會規定,以遮沒位準為零
          基準,圖像信號為正值,而同步脈波在負值區之直線性尺度,
          為電視信號成份相對幅度之衡量單位。電視載波信號依電視傳
          輸標準之規定調幅時,其標準尺度與慣用衡量調變之關係如下
          表:
        ┌────────────┬───────┬─────┐
        │位準                    │IRE標準尺度│調幅百分率│
        ├────────────┼───────┼─────┤
        │載波零值                │        一二○│        ○│
        ├────────────┼───────┼─────┤
        │基準白色                │        一○○│  一二.五│
        ├────────────┼───────┼─────┤
        │遮沒位準                │            ○│      七五│
        ├────────────┼───────┼─────┤
        │同步尖峰                │        負四○│    一○○│
        │ (最大載波位準)         │              │          │
        └────────────┴───────┴─────┘
(七十九)社區共同天線設備:指自空間直接或間接接收無線電視電臺之
          電視信號,而以有線電纜增力傳輸至接收用戶之電視設備。
(八十)地形起伏度:指沿傳播路徑距發射電臺發射天線地點十公里至五
        十公里間,以規則間距取樣,統計所得累計分布為百分之十至百
        分之九十間之地形高度差異,又稱為地形崎嶇因素。可利用五萬
        分之一或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以發射天線地點為中心,全方
        位八條相隔四十五度均勻分布之幅線上,距發射電臺發射天線地
        點十公里至五十公里間,排除海洋以及超過國界之區域,每間距
        八百公尺,自地形圖讀取一個樣本地點之地形高度作為統計;若
        地形崎嶇且不規則,則讀取樣本地點之間距應再縮小。
(八十一)可用電場強度:指有種種干擾,於特定條件下,可達到特定接
          收品質所需之最小電場強度。
(八十二)接收天線高:指在接收地點接收天線輻射中心離開當地地面之
          高度。
(八十三)多工副載波:指多重傳送所用之副載波。
(八十四)無線電波:指頻率低於三OOO秭赫在空間傳播而無人工導引
          之電磁波,又稱赫茲波。
(八十五)干擾:指經由放射、輻射、感應、或其組合之無線電波。在無
          線電通信系統之接收端產生非需求信號,致使需求信號顯現品
          質劣化、資訊誤解或遺漏之現象。
(八十六)衰落:指無線電波在傳播過程,由於傳播介質變化所引起無線
          電場強之變化現象。
(八十七)對流層干擾:指無線電波在對流層內傳播,受大氣之雲、霧、
          雨、雪、雹等水象或大氣折射率變化之影響,所造成場強不平
          穩現象。
(八十八)連續性干擾:指源自平穩而非衰落之無線電波之干擾,又稱平
          穩干擾。
(八十九)同頻道:指有二個或二個以上之無線電波發射,使用相同之射
          頻頻道。
(九十)鄰頻道:指在緊鄰指配頻道上側或下側之射頻頻道。在指配頻道
        之較高頻上側鄰頻道稱上鄰頻道;在指配頻道之較低頻下側鄰頻
        道稱下鄰頻道。
(九十一)頻率偏置:指為減小或避免干擾,故意將發射機所發射之載波
          頻率偏置少許。
(九十二)射頻保護比:指於特定條件下,接收機輸出端為維持接收品質
          優於一特定值,其射頻輸入端需求信號對非需求(干擾)信號
          強度之比,須超過某一特定值,此種需求信號對非需求信號功
          率位準、電壓位準或電場強度之最小比值。保護比若以分貝表
          示,則為十倍前述功率位準比值之常用對數,或二十倍前述電
          壓位準比值或電場強度比值之常用對數。
(九十三)假像頻道拒斥比:指在接收機輸出端產生相同之輸出電功率,
          則假像信號輸入位準與所需信號輸入位準之比,其單位為分貝
          。所謂假像信號,係指頻率為所需頻道信號頻率加或減接收機
          內二倍中週頻率信號。
(九十四)最大容許曝露量:當人體曝露於三千赫至三○○秭赫之電磁輻
          射環境中,為避免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必須限制電磁場
          之強度,其上限稱為最大容許曝露量,一般而言,係針對人體
          周遭之電場、磁場、功率密度、人體內之感應電流及人體吸收
          電磁能量之特定吸收率等作為衡量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