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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二十一、電視傳輸規範:
    (一)掃描信號之規定:
         1、黑白傳輸與彩色傳輸之圖像掃描線規定為五二五條,並採用
            交錯掃描。水平掃描頻率應為四五五分之二乘以色澤副載波
            頻率,約等於一五七五○赫(準確數一五七三四、二六四加
            減○‧○四四赫)。垂直掃描頻率應為五二五分之二乘以水
            平掃描頻率,約等於六○赫(準確數為五九‧九四赫)。
         2、圖像之掃描橫向應自左至右,直向應自上至下,以均勻速度
            掃描之。
         3、圖像之寬高比規定為四比三,即寬度為四單位高度為三單位
            。
         4、圖框之復現率規定為每秒三十次,圖場復現率規定為每秒六
            十次。
    (二)聲音信號之規定:
         1、聲音之調變方法,採用調頻制,其最大之頻率偏移為正負二
            十五千赫。
         2、聲音信號採用預強調方法,其電路之時間常數應為七十五微
            秒。
         3、音訊發射機之有效輻射電功率與視訊發射機之尖峰電功率相
            較,規定不得小於百分之十,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三)電視聲音多聲道之規定:
         1、立體聲信號
         (1)無線電視電臺得使用副載波傳送立體聲。
         (2)主頻路之調變信號應為立體聲之總和信號,並符合前述聲
              音信號之規定。
         (3)導引副載波頻率與水平掃描頻率相同(一五七三四赫正負
              二赫)。
         (4)立體聲副載波為導引副載波之二倍頻,此副載波以抑制載
              波調幅方式調變立體聲差異信號。
         2、第二語音信號
         (1)無線電視電臺得使用副載波傳送一個第二語音信號。
         (2)第二聲音節目副載波為導引副載波之五倍頻,此副載波以
              調頻方式調變聲音節目信號。
         (3)副頻路應限制於十五千赫至一百二十千赫內、一百二十千
              赫以上應較主頻道頻率偏移為二十五千赫時衰減四十分貝
              以上。
         (4)主頻路與所有副頻路以調頻方式調變主載波,其使主載波
              產生之頻率擺距不得超過正負二十五千赫。
    (四)視訊信號之規定:
         1、視訊信號之調變方法,採用具有殘邊帶特性之調幅制。
         2、視訊信號採用負調變傳輸方式。當實體亮度增強時,輻射電
            功率即隨之減弱。
         3、黑色位準應以一定之載波位準代表之。
         4、遮沒位準應為尖峰載波位準百分之七十五加減二‧五。
         5、白色位準應為尖峰載波位準百分之十二‧五加減二‧五。
         6、黑色位準與遮沒位準之間應等於自遮沒位準至白色位準之百
            分之七‧五加減二‧五。
         7、由於交流聲、雜音及低頻響應等原因,而致發射機輸出影像
            圖框內之尖峰值間變化時,從掃描同步尖峰值及遮沒位準予
            以測量,不得超過平均掃描同步尖峰信號之百分之五。
         8、黑白傳輸時,發射機輸出應與實體亮度成對數反比。
         9、特高頻及超高頻發射圖像之幅度特性,規定應如所附圖五甲
            及圖五乙所示。
        10、彩色圖像信號應符合以圖像載波作調幅發送之亮度成份(Y
            )及以作一對相位正交抑制副載波作調幅邊帶同時發送之(
            I 及)色澤成份。
        11、彩色圖像信號規定如下:
         (1)由下列公式組成之:
                        ┌                          ┐
            E  =E  +│E  SIN (wt+33°) │
              M    Y  └  Q                      ┘
                                       ┐
            +E  COS (wt+33°)│
                I                     ┘

            上式中

            E  =-0.41 (E  ' -E  ')
              Q                B      Y

            +0.48 (E '-E ')
                          R    Y

            E '=0.30E '+0.59 E '+0.11E '
              R            R             G            B
         (2)第1目公式中,若彩色之色差頻率低於五○○千赫時,其
              信號可以下列公式表示之:
                         ╭ 1   ┌  1
            E  =E '+{ ── │─── (E  -E ')
              M    Y   ╰1.14 └ 1.78     B    Y
                                                    ┐╮
            sin  wt+ (E '-E ') cos wt│ }
                              R    Y              ┘╯
         (3)各符號之釋義如下:
           a、E  為全部視訊電壓,相當用於視訊發射機調變器某一圖
                M
              素掃描之電壓。
           b、E '為彩色圖像信號中黑白部分之伽馬校正電壓,相當於
                Y
              該一圖素者。黑白信號之高頻部分,因改進飽和彩色之精
              細度事實需要,得以其它方式形成之。
           c、E '及E '為色澤信號,分別為兩正交成份之振幅值,相
                Q    I
              當於窄頻帶及寬頻帶之兩軸。
           d、E ',E '及E '為該一圖案在掃描期間相當於紅色、錄
                Q    G    B
              色、與藍色信號之伽馬校正電壓。
           e、ω為角頻率,以2π乘色澤副載波頻率表示之。
           f、第1及第2兩目公式中方、大括弧內所列係代表輸送色澤
              信號之色澤副載波。
           g、第1及第2兩目中E  公式之相位基準為色澤同步突發信
                                M
              號之相位加一百八十度,如圖十四所示。上項色澤同步突
              發信號相當於一連續正弦波之調幅。
         (4)彩色色差信號E '及E '調變前之等效頻帶寬度規定如下
                            Q    I
              :
         (5)輻射之色澤副載波應消失於圖面上白色基準處。
         (6)E ',E ',E ;等信號及其成份,在時間上應於○.○
                Y    Q    I
              五微秒內相互及時配合。
         (7)當重現飽和基本色及其補色全振幅之百分之七十五時,以
              色相位為準之副載波相角應在正負十度內。至於飽和基本
              色及其補色,其副載波之振幅對輝度信號之比須在○.八
              至一.二之間。
    (五)同步信號之規定:
         1、同步信號之動作與電源之頻率應互不相關。
         2、同步信號之調變應採用調幅制。
         3、同步信號之波形,作黑白傳輸規定時如圖六所示,作彩色傳
            輸時規定如圖七所示。
    (六)測試信號之規定:
         1、每一圖場之第十七條線最後十二微秒開始至第二十條線之垂
            直遮沒時隔在下列情形得用以傳輸測試信號:
         (1)以測試信號作電視發射機之調變時,須限制在基準白色位
              準及遮沒位準之間,除非測試信號含色澤副載波頻率,此
              時色澤成分之正歷程可超過基準白色位準,而負歷程可延
              伸至同步位準區。在任何情況之下,測試信號所產生之調
              變歷程不得超過同步信號之峰值或零載波位準。
         (2)使用此測試信號不得顯著劣化電視廣播電臺之節目傳輸品
              質,並不得產生正規節目所佔用頻帶以外之發射。
         (3)測試信號之發送不得在圖場各線條專供遮沒之時間內。
         (4)測試信號終了與第一幅圖像掃描線開始前,應有至少半條
              線之保護時隔。
         2、前項測試信號只限下列信號:
         (1)為使攝錄機觀察所得之影像輝度變化得以實際傳送基準調
              變位準之信號。
         (2)用以檢查整體傳輸系統或其各別組件品質信號。
         (3)電視電臺作業有關之指示及控制信號。
         3、以上測試信號線條位置參閱附圖八、九、十所示。
         4、第二十一條線至第二十三條線以及第二六○條至第二六二條
            線之開始與終端十微秒間之時隔(以圖場作為基準)得包含
            用作電視節目及現場播送之電子識別信號圖型。此項圖型每
            次傳輸歷時不得超過一秒,並不得產生顯著劣化電視廣播電
            臺之節目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