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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二十六、電視增力機發射視訊載波頻率及音訊中心頻率應與主臺相同。電
        視變頻機發射視訊載波頻率及音訊中心頻率應在指定頻率百分之
        ○‧○○○六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