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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二十八、電視增力機及電視變頻機設置後,不得對主臺、其他電視無線電
        臺、以及非電視無線電臺發生有防礙性之干擾。遇干擾發生時,
        該機應即停止操作,在干擾未解除前不得轉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