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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三十、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以接收信號之原頻率操作傳輸,對於主臺
      信號之其他特性,不得有顯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