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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三十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用戶端信號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號強度不得低於六十分貝微伏。
    (二)信號強度穩定度在輸入信號正負十分貝變動時不得超過正負二
          分貝。
    (三)信號位準度各頻道間最大不得超過十分貝,相鄰頻道間不得超
          過四分貝。
    (四)視訊載波與音訊載波基準強度差距應在負三分貝至負十六分貝
          之間。但遇有上鄰頻道時應在負十四分貝至負十六分貝之間。
    (五)頻道內頻率特性,在視訊載波頻率負○‧五至正三‧六兆赫內
          ,最大不得超過正負三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