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波與雜訊比不得低於四十二分貝。 (二)拍差最大不得超過負五十五分貝。 (三)串調變不得超過四十六分貝。 (四)交流聲調變不得超過負四十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