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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三十四、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用戶與用戶間隔信號強度,在七六至七
        八及一七四至二一六兆赫頻率間最大不得超過負五十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