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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三十九、廣播電視節目微波中繼電臺發射機之特性:
    (一)發射機輸出電功率不得超過核定電功率百分之五。
    (二)頻率容差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使用之頻寬由本會依申請設置者之業務性質指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