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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六、調幅無線廣播電臺服務涵蓋區域內,高頻可用電場強度為每公尺五O
    O微伏;中頻地波可用電場強度為每公尺二‧O毫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