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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八、調幅無線廣播之天線及地線:
(一)中頻調幅廣播天線應採垂直極化式,其有效高度須以波長之四分之
      一為原則。
(二)天線之架設應符合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
      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鐵塔應依上述規定油漆鮮明色彩
      並裝置警示燈。
(三)天線之型式、高度及位置須先報請本會核准始得設置,變更時亦同
      。
(四)天線底端須裝置防雷設備。
(五)天線與發射機間,應裝置阻抗匹配器。
(六)中頻調幅廣播天線應設地網。該地網至少須有四分之一波長銅線三
      十六根呈輻射形埋入地下,其接地電阻應在一歐姆以下。
(七)天線結構應安全牢固,鐵塔及其拉線應經常保養。
(八)天線鐵塔基座週圍應設置適當之安全圍籬及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