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 1 條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
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一、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數位落差嚴重,4G 行動寬頻各大都會區已邁入商轉,
    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卻仍遲遲無法達到全境覆蓋,因此為改善數位落差,落
    實電信普及、通訊傳播建設,主管機關應將偏鄉建設納入優先考量,以達成區域
    均衡。
二、103 年 NCC  拍賣 4G 頻譜所得高達 1,186  億餘元,惟 4G 業者陸續開台卻皆
    以商業考量將都會區列為優先建置,為平衡通訊傳播之城鄉差距,特修正本條例
    ,使主管機關有法令依據,未來通訊傳播政策類似頻譜拍賣等計畫優先將偏鄉建
    設納入商轉條件,以促進通訊傳播之區域平衡發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一、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有關匯流(convergence) 之內涵,參考歐盟一九九七年「因應電信、媒體與資
    訊科技匯流與管制執行之綠皮書」(Green Paper on the Convergen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Media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tors,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Regulation) 之說明,因數位科技之普遍應用,使相同數位
    內容或服務,得以在不同之載具、系統(平臺)上傳輸;此一科技匯流之現象,
    可能進一步造成通訊傳播相關產業之整併,以及通訊傳播服務及市場之整合。因
    此,在規範上實有加以因應之必要。
三、為確保於科技匯流環境下通訊傳播市場之健全發展,使國民享受優質創新之服務
    並保障其權益,提升多元文化,於本法訂定我國通訊傳播政策與法規之基本方針
    與綱領,並要求落實於通訊傳播相關作用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