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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 10 條
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
立為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一、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管理原則。
二、對於通訊傳播稀有資源,如無線電頻率、號碼與網際網路位址等,既為國家之稀
    有資源,且具經濟價值,故應確保於分配及管理上,使消費者及通訊傳播事業得
    以獲取最大之經濟與社會利益,從而在分配與管理上應符合便利、和諧不受干擾
    、效率及公平之原則,並遵守技術中立,不因不同技術而在分配及管理上,予以
    差別待遇。
三、參考歐盟一九九九年「邁向電子通訊基礎設施與相關服務之新架構諮文」之管理
    原則,與二○○二年「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之共同管制架構指令」第八條與第十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