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 13 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
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
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
由。
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依朝野協商結論制定本條。
【來源:交通部電信總局網站】
一、明定主管機關有提出權益保護績效報告之義務。
二、為使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國內整體電信資訊傳播資訊環境及消費者權益等情事,負
    其監督之責任,特參考澳洲電信法,明定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每年提出權利保護之
    績效報告,以健全電信資訊傳播環境及落實消費者保護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