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得要求通 訊傳播事業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一、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有關基本人權之限制,僅在特定條件下始得為之。故 縱於緊急事故發生時,政府亦僅得於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需,而要求通訊傳播事 業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以保障通訊傳播之憲法上權益。 二、現行通訊傳播相關法律對於緊急事故之處理均有規定,爰參考電信法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法第七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條第一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將緊急事故優先處理之要件明定於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