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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 15 條
為提升通訊傳播之發展,政府應積極促進、參與國際合作,必要時,得依
法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一、政府參與國際合作之任務。
二、在科技匯流之趨勢下,通訊傳播之設備、技術發展與國際間之相關發展息息相關
    ,在我國加入WTO後,國際互動更形頻繁。為提升我國通訊傳播相關技術水準
    ,政府應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必要時,得依法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以掌握國際通
    訊傳播發展訊息,並促進人才、技術、設施及資訊之國際交流與合作。
【來源:交通部電信總局網站】
一、政府參與國際合作之任務。
二、在科技匯流之趨勢下,通訊傳播之設備、技術發展與國際間之相關發展息息相關
    ,在我國加入 WTO 後,國際互動更形頻繁。為提升我國通訊傳播相關技術水
    準,政府應積極參與國際合作,掌握國際通訊傳播發展訊息,並促進人才、技術
    、設施及資訊之國際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