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 出。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經費來源。 二、參酌大多數之外國立法例,如英國電信局(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等,多允許管理機關以規費收入作為執行監理業務之經費來 源。並參考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確保通 訊傳播委員會於財務來源之獨立性,並支應通訊傳播委員會監理業務所需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