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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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訊傳播應以人性尊重及多元文化願景為目標。
二、政府通訊傳播政策之制定及推動,應維護人性尊嚴與公眾利益、尊重弱勢權益、
保障言論自由、促進媒體多樣性與文化多元性,以建構更富涵人文關懷之社會為
終極目標。而對於通訊傳播內容之管理,應以低度管理為原則,並促進業者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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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電信總局網站】
一、通訊傳播應以人性尊重及多元文化願景為目標。
二、通訊傳播之廣播電視媒體肩負宏揚文化之鉅任,與一般產業仍屬有別,不能視同
一般商品。
三、政府通訊傳播政策之制定及推動,應維護人性尊嚴與公眾利益、尊重弱勢權益、
保障言論自由、促進媒體多樣性與文化多元性,以建構更富涵人文關懷之社會為
終極目標。而對於通訊傳播內容之管理,應以低度管理為原則,並促進業者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