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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 5 條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一、通訊傳播應以人性尊重及多元文化願景為目標。
二、政府通訊傳播政策之制定及推動,應維護人性尊嚴與公眾利益、尊重弱勢權益、
    保障言論自由、促進媒體多樣性與文化多元性,以建構更富涵人文關懷之社會為
    終極目標。而對於通訊傳播內容之管理,應以低度管理為原則,並促進業者自律
    。
【來源:交通部電信總局網站】
一、通訊傳播應以人性尊重及多元文化願景為目標。
二、通訊傳播之廣播電視媒體肩負宏揚文化之鉅任,與一般產業仍屬有別,不能視同
    一般商品。
三、政府通訊傳播政策之制定及推動,應維護人性尊嚴與公眾利益、尊重弱勢權益、
    保障言論自由、促進媒體多樣性與文化多元性,以建構更富涵人文關懷之社會為
    終極目標。而對於通訊傳播內容之管理,應以低度管理為原則,並促進業者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