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 8 條
通訊傳播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工作,應以促進互通應用為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一、互通(interoperability)應用為通訊傳播技術規範及相關審驗工作之原則。
二、對於通訊傳播技術之發展及應用,雖應以市場導向為原則,鼓勵不同通訊傳播技
    術之研究發展,然而對於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應考量不同技術得否互通
    應用,以增進使用者選擇不同通訊傳播技術之自由。
三、參酌一九九七年歐盟「歐盟架構指令因應電信媒體與資訊科技匯流與管制執行之
    綠皮書」之建議與歐盟二○○二年「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之共同管制架構指令」
    第十七條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