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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 9 條
通訊傳播事業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並提供公平合理之服務,以保
障消費者權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一、保障消費者權益為通訊傳播事業之職責。
二、隨著通信網路及數位技術之高度發展,通訊、傳播及資訊科技之匯流發展已成趨
    勢,而通訊傳播事業之跨業經營,亦將成為未來之經營模式,跨業經營雖有助於
    各個關連市場之競爭,並提供消費者更多之選擇。然而,亦可能使經濟力量過度
    集中或市場力不當擴張,進而影響市場秩序及損及消費權益。故除檢討修正相關
    法規俾確保消費者權益外,通訊傳播事業亦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其職責,提供
    公平合理之服務。
三、通訊傳播事業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例如資費、收費方式、個人資料保
    護政策、服務中斷之責任、定型化契約及爭議處理等。另對於已締約之消費者,
    有關前述事項之變更,亦應以適當方式通知。
四、參考歐盟一九九九年「邁向電子通訊基礎設施與相關服務之新架構諮文」所揭示
    之政策目標,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