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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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修正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審驗系
列產品之審驗類別僅有型式認證,爰刪除現行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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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系列產品之用語,酌作
文字修正,另申請審驗方式屬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因符合性聲明作業程序毋須就
測試報告進行審查,即對於系列產品者,實質上並不適用減半收費之條件。
三、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第四款已
針對系列產品為定義,爰配合修正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