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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
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前項所稱審驗證明,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審驗證明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一、配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業依審驗類別將現行各類證明修正為審驗證明,
    爰修正現行條文,並列為第一項。
二、第二項新增,增訂第一項所稱審驗證明。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補發或換發證明,應向申請者收取證照費。